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“澳门永利集团3044校友会”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澳门永利集团3044院友和校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: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民族团结,继承和弘扬“美美与共知行合一”澳门永利集团3044校训,加强国内外校友、院友之间的联系,服务广大校友、院友,促进学院和母校的繁荣与发展,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
(一)搜集、整理院友名录和院史资料,建立院友档案,逐步编印出版院友名录和有关院史资料等书刊;
(二)发挥海内外院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,为学院与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,贡献力量;
(三)沟通院系与院友、社会互相之间的联系,组织联谊活动,搭建沟通平台;
(四)接受院友、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,引导和鼓励院友、校友的创业合作,为在校学生和院友、校友搭建就业沟通平台;
(五)进行学术交流,举办主题院友论坛;
(六)印发院友通讯《民大经英》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:
(一)澳门永利集团3044各个时期的毕业生(含研究生、本科生、专科、夜大、函大)、结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(含干部培训班)及各类留学生。
(二)曾在澳门永利集团3044任教、任职者;
(三)目前在校的本院学生和任教、任职者;
(四)澳门永利集团3044聘请的名誉教授、兼职教授、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。
第八条 虽非澳门永利集团3044院友,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学院关系密切,对学院和学校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校友和其他人士,若本人自愿履行院友义务,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可授予名誉院友称谓,享有院友权利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凡符合第七条、第八条者,承认本会规定,填写《院友登记表》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,即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有权参加院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有权向院友总会或分会提出对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或建议;
(三)阅取本会发送的有关院系的资料和学术刊物等;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规定和执行本会的决定;
(二)关心院友会的工作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,积极为本会和院友服务;
(四)爱护学院、学校声誉,关心学院、学校发展,积极参与学院、学校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;
(五)为学院、学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二条 本会设澳门永利集团3044校友会会员大会(或澳门永利集团3044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)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秘书处等三个常设机构,设会长一名、名誉会长若干、副会长若干、秘书长一名、副秘书长若干、顾问若干。
第十三条 本会设有澳门永利集团3044校友会会员大会(或澳门永利集团3044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),澳门永利集团3044校友会会员大会(或澳门永利集团3044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规定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相关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澳门永利集团3044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澳门永利集团3044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:由学院现任教职人员代表、学院退休教职工、毕业各年级代表、历届学生会干部代表等院友组成。作为澳门永利集团3044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其职责包括: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,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:由理事选举产生,原则上实行席位制与推选制结合的方式,体现跨区域、跨行业、跨界别的广泛性原则。以上人员共同构成本会的议事机构,其职责包括第十七条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名誉会长、顾问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各下设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,懂民族政策;
(二)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4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如有特殊情况需超期连任,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是本会代表人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提名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人选,经理事大会通过后组建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;
(二)全面负责本会领导工作,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大会和常务理事会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;
(五)代表本会参加社会活动。
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:秘书处是澳门永利集团3044校友会的执行机构,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,设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若干名,由会长提名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产生,其职责包括:
(一)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起草有关决议、报告;
(三)管理各项具体工作;
(四)与内、外部各单位有效联络和沟通;
(五)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;
(六)完成会长及常务理事会交办其他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接受捐赠;
(二)学校支持经费;
(三)学院经费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接受会员监督,做到公开透明。
第六章 规定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八条 本会规定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规定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其同意,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